鉴于有些外国人希望通过直接或专门从事合法、可行和可持续的贸易、商业、工业或为当地人提供就业机会的活动,保持对菲律宾的合法居留;
鉴于根据国家统计局(NSO)2008 年 4 月的调查,目前有 290 万菲律宾人失业;
鉴于为菲律宾人创造就业机会是阿罗约政府十点议程的主张之一;
鉴于联邦法案(CA)第 613 号,又称 1940 年菲律宾移民法(经修订)授权总统在公共利益需要时,按照规定的条件接纳该法案未另有规定的外国人作为非移民入境,这些外国人仅来菲律宾短期居住;
鉴于公众利益,特别是为菲律宾人创造就业机会的利益,有必要根据经修订的 CA 第 613 号第 47(a)(2)节的规定,将这些外国人作为特殊非移民入境;因此,我,菲律宾共和国总统
格洛丽亚·马卡帕加尔·阿罗约,根据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命令:
第 1 节创造就业机会特别签证 (SVEG) – 菲律宾SVEG签证 是向合格的非移民外国人签发的特殊签证,该外国人必须在合法和可持续的企业、贸易或行业中实际雇用至少十 (10) 名菲律宾人。获得 SVEG 的合格外国人将被视为特殊非移民,享有多次入境特权和有条件延长逗留时间,无需事先离开菲律宾。
本行政命令的权利可延伸至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的配偶和未婚的未成年子女,不论其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还是领养子女。第
2 部分。谁可享受– 希望享受 菲律宾SVEG 的非移民外国人应遵守以下条件:
- 该外国人应在菲律宾实际、直接或专门从事可行且可持续的商业投资/企业,行使/执行管理行为或有权雇用、提拔和解雇员工;
- 他表现出无限期留在菲律宾的真实意图;
- 他不会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并且
- 外国人的商业投资/企业必须根据菲律宾劳动法和其他适用的特别法律,为至少十(10)名菲律宾人提供实际就业机会。
外国人必须持续满足上述要求,他/她才能继续成为菲律宾SVEG 持有人。
第 3 节 SVEG 申请– (a) 支付监管费用后,移民局长应在提交之日起十五 (15) 天内接收并解决 SVEG 申请。移民局长要求的书面证明应进行评估和审查,而不必严格遵守证据和程序的技术性问题。
(b) 审查通过后,移民局长应签发批准通知,指示外国申请人到移民局登记和办理文件。支付适当费用后,将签发外国人登记证书 (ACR) I-Card 和身份证明 (IC)。ACR I-Card 和 IC 应注明以下内容:
“根据(本行政命令)的规定,作为特殊非移民,在菲律宾享有多次入境特权和有条件延长逗留期限,无需离境即可调整身份”
(c) 否则,委员会将发出不批准通知,告知外国申请人其申请被拒绝。在收到此类不批准通知之日起十五 (15) 天内,外国申请人可以提出重新审议 (MR) 动议,以审查其申请。此类动议只能受理一 (1) 项。
(d) 移民局专员将监督外国人是否持续遵守菲律宾SVEG 的要求。
(e) 保税收费处应通过签发正式收据确认移民局收取的所有费用。这些收费应作为政府资金入账,并接受严格的审计程序。
第 4 节 SVEG 的撤销– (a) 移民局专员应在以下情况下撤销已授予的 SVEG: (i) 如果 SVEG 持有人未能持续遵守本节第 2 节中规定的任何条件; (ii) 如果该签证是通过欺诈或故意歪曲重要事实获得的;(iii) 该外国人在菲律宾犯有罪行,并被最终判决定罪;或(iv) 主管当局最终认定该外国人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b) 依据本法第 4(a)(i)、4(a)(ii) 或 4(a)(iv) 条撤销特殊非移民身份的外国人应通过简易程序驱逐出境。依据第 4(a)(iii) 条撤销身份的,该外国人应在服刑后驱逐出境。
(c) 根据本条被移民局专员委员会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应被送回其来自的国家,或他前往菲律宾的外国港口,或他的国籍国、公民国或臣民国,或他来菲律宾之前居住的国家。
第五节 实施规则和条例以及一站式 SVEG 设施– 自本行政命令签署之日起三十 (30) 天内,移民专员应与司法部 (DOJ)、财政部 (DOF)、贸易和工业部 (DTI)、外交部 (DFA)、劳工和就业部 (DOLE)、国家情报协调局 (NICA) 以及其他有关政府机构、当地或外国商会和移民专员确定的利益相关者的代表颁布必要的实施规则和条例 (IRR),以确保有序发布 SVEG。
该《国内就业命令》应规定在上述部门和机构的参与下,在移民局内设立一站式 SVEG 设施,帮助有兴趣的外国人办理支持其 菲律宾SVEG 申请的文件要求(即劳工部颁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等)。
《国内就业命令》应在至少两 (2) 份发行量较大的报纸上公布后十五 (15) 天生效。《国内就业命令》的副本应送交总统办公室、司法部长办公室和 UP 法律中心的国家行政登记处。
第 6 节报告要求– 移民专员应每月向总统办公室和司法部长提交有关本行政命令执行情况的报告。
移民专员根据本行政命令签发的 SVEG 的认证副本,包括其支持文件,也应提供给司法部长,以供部门进行适当的记录和审查。
第七节 解释——本行政命令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减损或以其他方式阻止总统作为行政长官和司法部长作为部门负责人根据《修订行政法典》和其他现行法律、行政命令、规则和规章的规定对移民局行使各自的权力和权限。
第八节可分离条款——如果本行政命令的任何规定被宣布无效或违宪,不受影响的规定将继续有效。
第九节废除条款——其他行政命令、部门/行政命令、通告、指示、指令和备忘录的规定在此被废除或相应修改。
第十节 有效性——本行政命令应在至少两 (2) 家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完成后十五 (15) 天生效。本公约于公元二千零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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